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不真实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

www.fqcyw.com 2024-12-13 刑事辩护

广告是指产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成本通过肯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营销推广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不真实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借助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不真实宣传,情节紧急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不真实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解答:

因为行为人是什么原因而致使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不真实广告行为,需要是情节紧急的才构成犯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借助广告对产品或者服务作不真实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借助广告作不真实宣传,导致多人上当被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借助广告对食品、药品作不真实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借助广告作不真实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借助广告作不真实宣传的;

(五)导致紧急风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干扰的;

(六)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律师补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规范。犯罪对象是广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借助广告对产品或者服务作不真实宣传,包含对产品的性质、产地、作用与功效、水平、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与对服务的内容、形式、水平、价格等做虚假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广告而故意作不真实宣传。过失不构本钱罪。行为人一般都具备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Tags: 刑事案件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