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未实缴部分股权的价值时要遵循“约定优先”原则,第一要看股权出售合同是不是明确约定出售的是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再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不是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实行,没约定的根据出资比率确定股东权利。假如股东之间约定根据实缴比率享受全部股东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为0,股权价值也为0;该部分股权因为未实缴,其原值也为0,计算得出股权出售所得为0,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股东之间约定未实缴部分股权也可以享受收益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则未实缴部分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不为0,股权价值也不应为0,在这样的情况下纳税人假如以0元价格出售,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4年第67号)规定,对股权出售收入进行核定,并需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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