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肯定数额资金的刑罚办法。被判处罚金如何实行?实行主体由什么?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
依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状况:
1.限时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依据前引司法讲解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低于三个月。
2.限时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状况。限时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肯定伸缩空间,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益于罚金刑的实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手段包含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可以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以实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降低或者免除缴纳。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降低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依据前引司法讲解第6条的规定,主如果指因遭受失火、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无财产可供实行的情形。说司法讲解还规定,具备上述减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察将来,依据实质状况,裁定降低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实行主体
1、罚金的实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依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实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实行,即一审法院实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实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实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实行,但在具体实行中却没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什么部门来实行。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有些由刑庭实行,有些由实行庭实行,有些由司法警察实行。由刑庭实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离别的原则,由实行庭实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觉得应该由司法警察实行。理由是,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项实行死刑;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可以实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约,指导司法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进步和伴随法律规范的健全,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约,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节人民法院实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含刑罚的实行,只不过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实行。所以根据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含实行罚金。
以上是律图记者收拾的罚金的实行规定,期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